宋朝刑罚思想考略 (第2/3页)
又诏但不伤人者,止计赃论。令诸州获盗,非状验明白,未得掠治。其当讯者,先具白长吏,得判,乃讯之。凡有司擅掠囚者,论为私罪”。对执囚、讯囚作了严格的规定,惩罚过程对犯有盗窃罪的囚犯来说,宽仁了许多。
据史料记载,宋朝帝王在刑罚方面,多行宽贷之策。“初,太祖尝决系囚,多得宽贷故自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贷死”。宋真宗年间,入内供奉官杨守珍出使陕西,督捕盗贼,他请求真宗将应该处死的盗贼处以凌迟之刑,以惩戒其他贼人,在强调酷刑的一些朝代,这种做法并不为过,但是却遭到宋真宗的强烈反对,他甚至专门下诏说:“捕贼送所属,依法论决,毋用凌迟。”显见宋朝君主刑罚之宽厚思想。
另一方面,宋朝统治者对那些故意违法之人的处罚决不姑息。宋史记载,金州防御使仇超等人因为犯了故意将不该处死的囚犯处了死刑而被革除官爵,流放海岛。同时,宋朝在刑罚上强调“严”而不“酷”。此外,宋朝在大赦天下时,对于那些犯有重罪及“常赦所不原者”大都不予赦免其罪,也正体现了其宽中有严的刑罚思想。
其二,刑罚审慎而不淹滞。
从宋朝史料的记载看,有宋一代的历任君主在刑罚方面大都非常谨慎。以下两方面体现了这一思想。
一是宋朝恢复了惩罚的覆奏制度。宋初不仅死刑案件需要覆奏,而且对一些杖罪、笞罪、徒罪、流罪都要进行覆奏,尤其对死刑案件,更加重视覆奏。宋太祖谓宰相曰:“五代诸侯跋扈,有枉法杀人者,朝廷置而不问。人命至重,姑息藩镇,当若是耶自今诸州决大辟,录案闻奏,付刑部覆视之。”遂著为令。将死刑覆奏的规定写入了国家的法典之中。
建隆三年,宋太祖下令“诸州奏大辟案,须刑部详覆”。不久又恢复了旧制:先由大理寺详断,而后覆于刑部。并规定“凡诸州狱,则录事参军与司法掾参断之。”“自是,内外折狱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基本上建立了一套自上而下的“覆奏”体系。
宋真宗时,有一次在阅览天下囚犯的名簿时,发现天下被处以死刑的囚犯有八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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