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刑罚思想考略 (第3/3页)
,非常震动,对执事官说:“杂犯死罪条目至多,官吏傥不尽心,岂无枉滥故事,死罪狱具,三覆奏,盖甚重慎,何代罢之”遂命检讨沿革。死刑覆奏制度在宋代得到帝王的一致重视,从而使宋朝的死囚冤案有了更大的昭雪机会。
二是设置专门的机构,钩检狱事。宋史.刑法志记载:“淳化初,始置诸路提点刑狱司,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账。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稽留不决、按谳不实,长吏则劾奏,佐史、小吏许便宜按劾从事。”提点刑狱司在有宋一代虽然几经废立,但是,其设置的重要目的是明显的,就是加强对狱囚和狱吏的管理,彰显审慎刑罚的思想。不仅如此,宋朝还设置了更高级别的治狱机构审刑院。审刑院的设置是对刑罚慎之又慎的又一体现。
另一方面,为防止由于过于审慎而可能出现的延狱淹囚现象,宋朝统治者还极力推行刑狱的“毋枉滥淹滞”。建隆三年,宋太祖专门下诏:“翰林学士、文班常参官每五日内殿起居,以次转对,并须指陈时政得失,朝廷急务,刑狱冤滥,百姓疾苦,不得将闲慢事应诏。关急切者许非时上章,无以触讳为惧。”宋朝建国初期期望勤政亲民思想由此可见,朝臣每五天的奏对中,将刑狱冤滥列为其中的一项,体现了对刑罚的重视。
宋朝这种防止“淹狱”的思想,还体现在对狱官的选拔任用上。宋太宗因为担心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而设置审刑院,规定:“吏一坐深,或终身不进,由是皆务持平”。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大中祥符五年,命知制诰王曾判大理寺。宋真宗命王曾判大理寺,属于高职低用,但可看出一代帝王对待狱事的良苦用心。宋仁宗时,“刑部尝荐详覆官,帝记其姓名,曰:是尝失入人罪不得迁官者,乌可任法吏举者皆罚金。”可见,对于那些曾经误判人重罪的官吏不但不能重用,而且也不能推荐。
综上所述,宋朝统治集团在总结了隋唐五代治狱思想后,认识到,加强监狱的镇压职能和宽厚抚恤职能是并重的,“好生之德”与“使用重典”在监狱治理中缺一不可,这种刑罚思想的进步意义在于,使我国古代的监狱制度朝着文明又近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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