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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12章 秦王变法(七) (第2/3页)

令一例停减。

    这一裁员的史实表示,至少到元和年间,中、下县等地方市场已经有了市令的设置。更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公元811年已经裁撤了中下县中的市令,但在40年后,即宣宗大中五年(公元851)时,朝廷又恢复了中县的市令,并明确规定中县,户满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而不满三千户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若要路须置旧来交易系者,听依三千户法置,仍申省诸县在州郭下并置市官。也就是说,直到公元九世纪初,市令的设置局限在3000户以上的地方。

    这下李曜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大唐主要是根据地方行政层级的高低,并参考人口规模和市场发展程度来确定是否设置市令的。由于古代的人口规模是衡量其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所以,在这些官市中设置市令从一个侧面显示出市场发展的水平;而一个地方是否设置市令则成为衡量唐代市场管理力度的另一个标志。

    在唐朝周边地区,朝廷对贸易的管理专设有互市监,规定每市设监一人,从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下。监官主要掌诸蕃交易之事;丞为之2。从朝廷对商品关注的程度看,在互市监交易中最重要的商品应是马、驴、骡、牛等,朝廷明文规定凡互市所得马、駞、驴、牛等,各别其色,具齿岁,肤第,以言于所隶州、府,州、府为申闻。太仆差官吏相与受领,印记。作为市场,监的地位显然低于州县以上的市,但监所行职责与市令有相近之处。

    在沿海地方,唐在开元年间始有市舶使管理日益发展起来的海外贸易,但最初是由武官兼任,如《新唐书》中有市舶使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等字样。到大唐后期,因南海有蛮舶之利,珍货辐凑,而旧帅作法兴利以致富,凡为南海者靡不棞载而还,于是卢钧请监军领市舶使,已一不干预。显然,市舶使在唐代并非常设官员,也没有专门的机构。

    从上述大唐的中央到地方,从都城到边疆、地方市场的管理情况看,尽管市令的设置时间有早晚,设置的地方也存在层级差别,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即市令在全国范围内的、较高层次的市场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大唐对市场的管理主要采取由市令专管或以其它官员兼职掌控,严格规范各级市场空间及市场交换行为的模式,李曜也不知道这在史学家被称之为什么,反正他就简单的把这种模式叫做直管模式,其最重要的就是由市场官员直接管理交换的各个环节,其职事前后似乎都在表现出国家至上的特点。

    比如市能否设立,由国家规定;在市内,物价的确定、交换的具体位置、交换的时间等都要遵从国家安排。在这种模式下,市作为交换场所虽说是交换发展的产物,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社会经济的客观发展以及国家对市场的认识或说市场观念都还没有达到那样一种水平——无论是个体商人还是国家,都力图利用市场的功能,通过增加或扩大交换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所以,大唐以及以前的市场管理都着意在规范市场的交换行为,其所看重的是怎样体现国家权力和社会法规。这种管理模式是市场发展的局限。虽然唐中后期以后市场发展速度加快,水平提高,京城及州县市之外又有了草市、墟市等新兴的、不同层次的市场,但终唐一代,市令的设置及其所行职事,似可以作为衡量市场发展及其管理水平的一个标志。

    那么这个市场管理模式是怎么出现渐变的呢?

    一方面,在唐代市场管理中曾担任重要角色的市令在宋代发生变化,其一:除了王安石市易法以及南宋资料中少有提及外,市令一词几乎消失了。其二,作为市易务的市令,虽然仍然是朝廷命官,但更多的是属于王安石变法时期的市易务官员,而非唐代直接管理市场总体事务之官。另一方面,宋代对各级、各类市场的管理一改唐代的直管模式,而是在更为广泛的空间,在全国各地设置管理贸易机构——名之曰务、场等等,如商税务、酒务、楼店务、榷盐务、榷茶务(或曰场)等;而且,这些机构以收取税收为主要目的,明显是用以税代管的方式控制着市场;其官员主要谓之监税务官监官等等。

    这种变化是怎么发生的?什么时候发生的?

    宋代凡州县皆置务,关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景德二年诏:诸路商税年额及三万贯以上,审官院选亲民官临莅);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之。事实上,宋代税务的创置及完善是一个自唐中后期、历五代及入宋以来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这是在李曜出任两池傕盐使之后发现的一个新情况。

    务的产生,按照李曜分析,大概与唐中后期以来国家财政税收由农业税为主转向广开财源,实施种种榷税的措施有关,德宗时期实施的两税法就是最重要的一项,前人多有论述,就不赘述了。同样是在德宗时,赵赞议税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为常平本钱,并请于诸道津会置吏,商贾钱每缗税二十,德宗采纳了他的建议。这虽然是国家军费窘迫下的动议,但却可能是后代历朝将商税作为国家重要财源的先声。文宗太和九年(公元835)时,王涯献榷茶之利,乃以涯为榷茶使,茶之有榷税自涯始也。

    很快,榷茶之巨大利润驱动着国家及官员增加榷茶之税额。在文宗开成二年(公元837)时,浙江观察使卢商奏曰常州自开成元年七月二十六日勑以茶务委州县,至年终所收以溢额五千六百六十九贯,比类盐铁场院正额元数加数倍已上。伏请增加正额。诏户部盐铁商量,并请依州司所奏。从之。

    从杨炎倡行两税法、赵赞倡行税商、王涯榷茶税等建议的提出,能否说明一点,国家管理层中一部分人已经意识到市场的发展和变化:市场不仅只是管的问题,而是要用。要使市场的利润为国家所控制,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对流入市场的每一种物品税。这种方法古已有之,只是不同时期税的对象不同。只有针对当朝百姓离不开的最大宗商品,国家才能获得最多的收益。

    应当说,他们的建议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当时商业的发展为其奠定了物质基础。也正因为如此,务作为专管机构(唐时多曰场)最初与茶业、盐业以及通商等具有较大利润的经济部门有关,且地位特殊,从设置之初其目的就是为了通商取税。早期的务,只是指某一具体事务的名词,后来才作为管理贸易和税收机构,始有茶务盐务等名。如李曜现在控制的河东两池,即安邑、解县两地是此时重要的盐产区,故曾有两池盐务隶度支的记载——当然现在已经是全面为河中节度使掌握。

    在这里,茶务更多的是指茶或盐等事务而已。历史上大约是到五代以后,由于盐、茶以及通商等税收利润巨大,国家给予更高程度的重视,务才逐渐演变成一个专门的机构了。至后唐明宗长兴二年(公元931),诏天下州、府商税务,并委逐处差人,依省司年额勾当纳官。这里的商税务不仅是一个管理商税税收部门,且是在地方州府一级普遍设置的常设机构了。这也是商税务名称出现较早的例予。同样,在后汉乾裙二年(公元949)时,兵部侍郎于德辰奏请三司差清强官于襄州,自立茶务收税买茶,其目的就是其税足以赡国。

    历史上自唐中后期历五代入宋,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茶作为大宗商品异军突起、各类商品交换日益活跃,使得务的设置逐渐固定下来,并成为各级地方主管贸易和税收的部门。由于务主要作为以征收各种与流通相关的税钱为目的,所追求的是实际利益而非象征性的国家权力。在这种状态下,政府成为与个体商人可以在市场上分一杯羹的不同获利者。由此,务的创设就成为市场管理模式渐变中的重要因素,在商品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入宋以后的市场管理向以税代管方向发展。

    现在李曜设立自由贸易区,就是打算开始提早进行历史上宋朝所行使的手段,将朝廷直管改变为以税代管。

    他记得在宋朝文献中的市,实际已经成为一个更加广义市场的概念,它不再是单纯地指大唐那种有着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的交换场所——市,而是指广泛分布在城乡的各类市场。

    事实也证明,宋代的市场较唐代已经有更加明显的发展,城市若以两宋都城为例,随着坊市制度的崩溃,以铺席贸易为特点的各色店铺在城中连街沿巷的分布着,市场繁荣;在乡村,镇市的蓬勃兴起体现出市场发展的勃勃生机。面对这样的市场发展,宋朝的市场观发生变化,使唐代以来通过商税以增加国家收入的意识在宋代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在现实中,一方面朝廷下放对具体交换场所的管理权,将琐细事务交予牙人、小吏;另一方面,则是加强税收机构的完善,从另一个角度实现对市场的有效管理。从现象上看,增加国家收入是事实,但发挥市场优势,国家通过税收控制市场,最终实现交易利润的最大化却是其经济实质。所以,市场管理由以税代管模式取代了过去的直管模式。

    李曜并不是一个过于冲动、过于理想化的人,他知道大唐到了现在这个地步,不改革肯定不行,但成功的改革决不能是空中楼阁。此前他就曾经详细研究过王莽改革失败的原因[无风注:见本书前文。,此时到了自己要改革的时候,自然就要找到最适合大唐改革的方向,经过对比,如果条件合适,就要大力推进。商业集市的以税代管,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宋朝以税代管的模式,也是李曜的主要参考对象。

    而宋代以税代管模式的形成发展,最有说服力的也许是税务的建立和完善。入宋以后,务作为市场管理和税收机构在宋代设置得越来越普遍,涉及的经济事务也远远超过唐和五代。建隆元年创制商税则例于务门,并规定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至太宗年间,以枢密直学士杜韡。州税,史称以朝臣监州税始于此。雍熙三年(公元986)方形成制度,规定监当使臣由京朝官任,并三年替,仍委知州通判提举之,此后遂为定员。从太祖立商税则例至太宗雍熙年以朝臣监州税,表现出宋对广义市场的管理基本完成了机构、章法及专职官员的建制过程。也许可以说,这就是宋代市场以税代管模式建立的标志。

    当然,既然是参考借鉴,税率应该是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宋朝时,其税收物货及税率李曜曾在某论坛看见某大牛提到过。那位雄辩家称,宋代关市之税: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彘、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駞及商人贩茶、盐皆算。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以其半畀捕者。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凡州县皆置务,官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注:景德二年诏诸路商税年额及三万贯以上审官院选亲民官临莅);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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