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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都督幕府 (第3/3页)

不大。

    对于雷瑾而言,现在最主要的是争取最大限度的支持,而不是与豪强大族产生严重的对立,即使想要有所变革,也应该是渐进,而不是疾风骤雨般的跃进。

    “水到渠成”

    雷瑾常常想起自己的老师秦夫子常说的鬼谷子之道,深为膺服:

    “但凡主导变革而能成功者,通常都不是自己亲自去挖渠,因为这可能会碰到又大又硬的巨大磐石,往往令变革者功败垂成,令名蒙羞,至惨者甚至身首异处;成功变革者多半把主要精力放在蓄水造势上,只有当水势汹涌已不可阻挡之际,他才会出手略加疏导,水到而渠成,举重若轻不露声色的就达到了变革目的,这才是以四两拨动千斤的高明政治谋略。闹到动刀动兵的地步,斯为下策也”

    秉承这样信念的雷瑾,自然不可能在内政上采取和允许采取过于激烈的变革,安内斯能攘外,尽快安定了河陇局面,他才能厉兵秣马,整军备战,东向以逐鹿,西望以开疆。

    在雷瑾的考虑中,他眼下最关注的是如何经营和巩固河陇的重要支撑点,如西宁、天水、陇西、兰州、宝鸡、陇州、固原、平凉、宁夏镇城、武威、张掖、敦煌等,以撑开河陇局面。至于对商人们殷切期盼早日解除通商禁令的心情自不免疏于理会,何况这是幕府的长史、参军、参赞、参事等一大批幕僚谋士们要考虑和处置的问题,基于层级负责的原因,相对于直接去处理繁琐的日常政务,雷瑾更愿意让自己处于最高监督者和最高决策者的地位。

    所以幕府在颁布了一批法令之后,一帮幕僚们都忙着着手去部署落实,而对于商人们最关心的通商互市和远行商队等事项,则足足让河陇豪族以及商人们在急切焦灼的等待中煎熬了好些天,才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颁布了一个补充性的〈通商权竞买条例〉,主要是对“戡乱军管令”当中的两条让商人们满怀希望的条文作出比较详尽的规定。

    这个补充条例,主要就是规定在军事管制下,将各种货品的对外通商贸易权公开竟买,由幕府和行会联合主持,一般由出价最高者得到一种货品的通商贸易权,竞买者可以是豪强大族的商团,也可以是小商小贩们合股组成的合股商社。

    〈通商权竞买条例〉最让人惊讶的也就是这一点,这等于是以法例的形式,公开认可豪强大族拥有自组大型商团的权利,又允许小商小贩们组成大型合股商社,这绝对是帝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事情,虽然条例又规定无论是商团还是商社,其章程细则都必须在幕府备案,并且要随时接受幕府的监督,但这无疑已经是一个崭新的创举。在以前,官府是绝对不会公然允许各种大型社团存在,顶多睁只眼闭只眼默认,但绝对不会用法例加以确认。虽然世家大族拥有大商团早就是帝国通行惯例,也是公开的秘密,但是由官府以法例形式公开而明确的予以认可,仍然非同寻常。

    至于什么〈通商保密细则〉等法例则没有什么新奇的,主要是规定对远行商队泄露机密的行为,幕府将予以惩罚。

    幕府颁布的法令法例其实还有许多,涉及方方面面,五花八门,譬如〈皇朝律令集释〉、〈问刑条例〉、〈户贴新例〉、〈里甲新例〉、〈路引关券新例〉、〈废除丁税例〉、〈行会章程〉、〈牙行则例〉、〈商税则例〉、〈合资同本则例〉、〈伙计则例〉、〈账目则例〉等等,却是涉及士农工商各色人等,影响到衣食住行安居乐业的种种实事,虽然琐碎,影响更为深远。虽然许多法例从表面上看,仅仅是对皇朝旧有律令的从新阐释和补充说明,并没有多少是完全新创,但一增一删之间,已经巧妙的完成了偷梁换柱的作用。在这上面,幕府的幕僚和谋士倾注了大量心血,增删之间都是针对帝国的积弊,按照雷瑾渐改渐进的思路,以及把民众迫于旧法弊端而私下采取的某些变通做法予以正式确认,上升为新的法例条文,从而既得民心,又少阻力,一举两得。

    都督幕府初立,军政事务千头万绪,虽然很多河陇内政有幕僚分担,但需要雷瑾亲自处理的军政事务仍然繁重,而最为雷瑾所重视的显然是河陇周边的形势

    固原方面狄黑的西宁行营与延绥方面暗中较劲,完全看不到缓和的迹象,坐镇榆林的延绥巡抚张宸极完全就是摆出一幅根本不甩雷瑾的态度,甚至为了全力争夺对平凉的控制权,将其两员干将杜文焕、曹文诏都派到了庆阳,兵逼平凉、泾川,反而对仍然在渭河两岸仍然活跃的几股流民军置之不理,这使得雷瑾极为关注东面的情势变化;

    同时在塞外,河陇北面有虎视眈眈的蒙古鞑靼鄂尔多斯吉囊部,西面有蒙古瓦剌诸部,也在在让雷瑾感到莫大的压力;

    至于在青海草原上,顾始汗治下的蒙古部,实力虽然有所削弱,但仍然强大,另外那些曾经遭到幕府打压心存怨望的吐蕃酋领,都让雷瑾寝室难安。

    宋太祖忧虑“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对于青海草原上复杂的情势,雷瑾何尝不是隐忧难释这青海草原可不就是河陇的软肋么

    强敌环伺,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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