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六) (第2/3页)
段
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修订、完善阶段
第三阶段:六法体系被废除阶段
制宪活动
一、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背景:1931年召开“国民会议”制定通过的。
2、主要内容:1规定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采取“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虚伪地罗列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4发展官僚资本。
3、评价:这是国民政府时期使用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件,内容反动,针对共产党人和进步人士。
二、五五宪草
1、背景:九.一八事变后,全国人民要求团结抗日的呼声日益高涨。
2、主要内容:人民无权,地方无权,总统个人集权。
3、评价:此宪草以后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由于抗日战争爆发,此宪草没有成为正式宪法。
三、中华民国宪法
1、制定背景:抗战胜利后,蒋介石发动内战,召开“伪国民大会”制定的。
2、主要内容:1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2罗列了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3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名,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
3、评价:这是中国在1949年前制定的第二部正式宪法,内容完整,利于进行国民党和蒋介石的统治,有其反动性,但无法挽救国民党政府失败的命运。
刑事法律
1、制定:中华民国刑法,1928、1935年两部
2、内容及特点:1维护国民党的反动统治,镇压人民的革命斗争;2标榜“罪刑法定原则”和采用“保安处分”制度;3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4法外施刑大量存在。
民事法律
1、制定:中华民国民法,1929-1930年间颁行。
2、内容:1强调社会公益原则;2“契约自由”与“国家干涉”相结合的法律原则;3废除宗法原则;4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5保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及其剥削行为。
3、评价:与清末民事立法及北洋政府的民事立法本质上一脉相承。
行政法律
1、立法概况:内容多,范围广泛。
2、评价:起小宪法作用,强调使用战时行政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普通法院:三级三审制;审检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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