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五百一十章 盗墓必修学  天坑世界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五百一十章 盗墓必修学 (第2/3页)

多寡,都随着当时社会的lun理思想、经济文化诸现状的变化而变化。仅以随葬品为例,在新石器早器。“所有死者都有随葬品,不是斧、镰,就是石磨盘和磨棒,或陶制生活用具。”[4]夏时认为“人死无知,用不堪用器物埋于墓中”;殷时认为“人死有知,用祭器可用之物于墓中”;周时认为“人死也许无知,也许有知,故兼夏殷二者或用明器(鬼器),或用祭器(人器)葬之”;到了列国并存、诸侯争战时期,往往不用明器,而用祭器入葬,“毁器”、“折兵”现象逐渐消失[5]。随着社会对“事死如事生,礼也”观念的认同,随葬品无论数量与质量也急剧增加和提高。中国墓葬在春秋时期尚无庇护后人的“职能”,尽管当时墓葬中出现了“礼崩乐坏”、“僭越无礼”的局面,究其实质,还是没超越墓葬礼制的范围。

    如果说人的灵魂不死观念产生的早期,还能反映先民们文化进步的一面;那么,随着私有制的出现,这个观念也就被浸泡在无数生灵的鲜血里了。私有主、奴隶主以及封建统治者,为了死后仍能享受生前的富贵,除了随葬大量的陪葬品以外,还用活人殉葬。这种残忍的殉葬制度。是被纳入礼制规范的,也是为当时社会所认可的。如商代的安阳侯家庄西北岗和武官村王陵大墓中,生殉、杀殉、杀祭的人数都在三四百人左右。从目前有关资料来看,距今约4200—3900年的齐家文化的墓葬中,便出现了殉人现象;到了殷商时期,殉人制度达到鼎盛。死者的权力越大,社会地位越高,殉葬的人数就越多。此后,西周初年殉人现象开始有所节制,直到明英宗皇帝临终前的遗诏废止殉葬制度,其间殉葬现象从未间断。中国历史上这种殉葬现象。人数之多、年代之旷久,为世界所罕见。

    中国墓葬从单纯的亲情,发展到对神灵的敬仰,又被统治者异化,成为进一步奴役、愚弄、统治人民精神的一种工具,借以达到巩固其统治的目的,有一个长期的、社会的历史演绎过程。在氏族社会的第一阶段,即母系社会,妇女成了初期农业的承担者和领导者。反映在墓葬中,妇女的随葬品往往多于男性,而且男女分葬。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男性逐步在各项生产活动中居主要地位,从而逐步取代了女性的地位。在墓葬中出现了男女合葬墓,并且男性居中,女性仰身或侧身一旁。在奴隶社会时期,统治者为了强化其统治地位,往往在死后或祭祀祖坟时肆意杀戮大量的奴隶,并建造宏大的墓葬。中国墓葬到了封建社会,更为封建统治者利用、张扬到了至极。由于融入了“葬地兴旺”、“庇护后人”等迎合封建lun理观念的墓葬文化新内容,以致上到帝王将相有殡葬典制、下到庶民百姓有民俗民风,成了全民的自觉行为。所谓“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至幽之故也”,正是当时墓葬文化的思想基础。这种文化现象,确实将中国古墓葬的文化推向鼎盛,但由于掺杂了更多的封建道德lun理思想,甚至愚昧迷信观念,因此对后世产生的消极影响,也是极深远的。

    如果拂去依附在中国古墓葬上的二千多年封建迷信观念,我们还是不难看出中国古墓葬的两个显著的本质特征:首先,墓葬能寄托、包容生者的亲情。其次,墓葬能反映死者生前权力的大小。前者是人性的必然,后者是社会的必然。中国墓葬无论以何种方式以及形式(如墓葬、火葬、土葬、水葬、天葬、洞穴葬以及复合葬等),它的实质不外乎亲情与权力。亲情使得墓葬文化有了丰富的民众土壤,如河东旧时的丧葬礼,从病危到死后百日,包括了停尸、报丧、封棺、守七、择坟地、油棺、打墓、请祖、立神主、吊丧、送葬、守孝、成服等等[9]。还有的地方程序更为复杂,名目可多达五六十种。用其冗繁的丧葬礼的形式,来表达生者的哀思。权力又使得墓葬文化变得富丽堂皇。西周出现的“列鼎”墓葬,将奴隶贵族按等级的大小,规定使用列鼎的数目,大体可分为一、三、五、七、九,五个等级,其九鼎墓,为当时墓葬制度中规模最大的墓葬。到了战国初期,“今王公大人之为葬埋……必大棺中棺、革闠三操,璧玉即具,戈剑鼎鼓壶滥文绣素练,大鞅万领,舆马女乐皆具”。就坟头而言,孔子为了不忘亲情,以便识别,不过为其父母坟“崇四尺”高。可是刚过了几百年,修筑秦始皇陵时,其坟头的封土竟高达115.5米,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亲情与权力在墓葬文化中的作用。在整个封建社会,坟墓等级分明:官爵越高,墓地越大,坟头越高[12]。所谓“侈靡者以为荣,节俭者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