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158章 【日车vs伏黑惠(二)】:律政新星伏黑惠  勇者辛美尔想辞职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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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8章 【日车vs伏黑惠(二)】:律政新星伏黑惠 (第3/3页)

一个案件的二次证据,这意味着‘认罪’的概率在无限扩大】

    【而自己这边已经在上次陈述中撒谎,翻案概率极低。】

    【但....】

    【若是我不翻案呢?】

    “我承认发生了暴力事件。”

    在日车诧异的目光中,伏黑缓缓开口。

    虎杖也为之惊讶。

    难道说...

    伏黑要选择认罚?

    不。

    伏黑的回答是——

    “我承认本次冲突存在过激暴力行为,但——”

    少年猛地沉声!

    “《少年法》如何!”

    什么?!

    日车面色猛然变化。

    “竟然来这一手吗!”

    “依据日本《少年法》第一条,法律初衷是保护少年健全成长,对未成年过错以矫正教化为主,而非单纯追责惩戒!”

    “案发时我尚为初中未成年!”伏黑加快语速,“心智、判断力均未成熟,本就不具备成年人的理智决断力!结合身心特质,应重新评判罪责归属!”

    (这家伙....)

    棋逢对手?

    不,也说不上,但——

    【对于法律的失望】

    【杀人之后的茫然】

    【名为日车宽见的男人,的确直到此时此刻,仍旧处于自我放逐的精神状态之中。】

    【面对少年毫不避讳,从正面展开的攻防,对于法律的尊重——那份期颐....】

    【日车宽见,无法忽略。】

    “等等。”

    日车摆手,和伏黑对视,同样快人快语。

    “第二条,该法面向未满二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配套刑法的少年司法特别法,核心是变更审理程序与处置方式,绝非用来否定犯罪事实。”

    他目光锐利:“案发时你已年满十四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只要行为符合《刑法》罪名构成,哪怕适用少年法,该行为依旧属于少年犯罪。”

    “是叫....伏黑惠对吧?”

    “真遗憾啊。”

    “你或许是想要通过《少年法》减轻罪行,来试探出我的术式的‘剥夺效果’本身的边界线,争取到更多情报,但很遗憾,告诉你也无妨。”

    “我的术式只要对‘有罪’的对象都会进行处罚,并且只存在两种形态。”

    “涉及极端恶劣情况的【死刑】”

    “以及相对可以容忍的【没收】”

    “无论你的罪行是否减小,只要仍旧存在,效果就不会变化。”

    “你输了——不过放心吧,我对于取走你的性命没有兴趣。”日车坦白说,“你说不定以后能来当法学生啊,要不要...”

    “——我话还没说完啊。”

    日车被迫顿住。

    而虎杖也看向伏黑。

    【在日车的领域之中,双方仅允许一次语言的交锋】

    【但是,却并未规定‘嫌疑人发言时间结束’的信号。】

    【伏黑故意的停顿.....就是为了逼迫日车发起进攻。】

    【然后——】

    只见少年双手抓着审判席的栏杆,嘴角不自觉抽动。

    “的确,我的确想要用这种方式试探出你的能力的边界,既然你自己说出来,那事情就好办了。”

    最终,嘴角转换为明确的笑容。

    嘴角不断上咧,露出牙齿,让少年俊秀的面庞也随之狰狞几分。

    “但我可不是仅仅只有这个目的!”

    “【审判者】!!!”

    伏黑直接越过日车向着天空中手持天平的式神大吼。

    “日本《少年法》第 46 条!”

    “同一事件,一旦家庭法院作出终局处分并确定,不得再就同一事实进行刑事追诉,以及重复审判!”

    伏黑越说越激动,竖起一根手指,莫名其妙向上指去。

    突然插入的,是与激昂语调不同的,伏黑沉重的内心独白。

    (日车,你很强。)

    (辩护的角度来说,我或许无论重来多少次都不是你的对手。)

    (暴力事件也是真实,我的确有过不成熟的时期。)

    (考虑到我是五条悟带大的人,这几乎是必然。)

    (但....)

    (你大概,想象不到吧,像我这样的人.....)

    “而日车!你不知道吧!我!”

    (我的长辈——并不是只有五条悟啊!)

    “在那件事情之后————已经被姐姐和辛美尔老师,压着去完成了家庭法院的矫正程序!!!!!”

    日车:“什么!”

    虎杖:“什么?!?!”

    黑沐死:GGGAAAa!?!

    伏黑君眼神犀利了起来,握拳挥臂,“依据少年法第 5 条之 2:少年保护事件记录,非经法院许可、无正当理由、超出必要范围,不得阅览誊写,更不得直接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也就是——”

    他禾中一指,指向日车手中的档案袋。

    “其他犯罪也就罢了,但是我的情况是特例!你的术式在无程序的情况下私自调取封存记录,重复审理同一事实,既违反程序正义,也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你的【证据】对于少年犯罪是非法获取!不具备任何事实效应!”

    “一审判决!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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