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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15章 太宗一朝的外贸 (第2/3页)

转运司、中央使臣、内侍、三班武臣彼此牵制、交相绳检、相互监察、互相制约。

    如此一来,地方州郡无法独揽市舶厚利,转运使难以专断稽查之权,中央派遣的武官、内侍亦不敢徇私旷职、肆意妄为。所有环节层层设防、环环相制,最终所有权力汇总于朝廷,皇帝与中枢得以操纵自如、全盘掌控全国海外贸易的人事、税收与利源分配,彻底终结了唐末五代商贸权外落的弊病。

    三、民间海贸:适度开放与严苛管控并行

    太宗朝并非全面海禁,而是秉持有限开放、严管节流、利归公家的总基调,鼓励合法官方贸易、规范民间私贸、严防走私漏税与私下越境交易。

    后世常提及的雍熙二年(985年)禁海贾令,并非针对南海海外诸国贸易,而是北伐前夕针对辽朝的边境贸易封锁,属于战时经济封锁政策,其目的是切断辽朝海上物资补给、孤立北汉与契丹,并非禁止大宋民间海外通商。由此可见,太宗整体国策始终鼓励、依托、利用海外贸易充盈国库,对南海蕃商贸易持积极开放态度。

    为统筹管理全国进口蕃货、盘活皇室府库物资、转化商贸利润为中央财政收入,太平兴国二年(977年)三月,太宗采纳香药库使张逊的专业建议,于京师开封设立榷易院(亦称榷易局、榷易署),建立国家级官货交易平台。

    朝廷将府库积存的海外贡品、官方市舶博买所得的香药、珍宝、犀牙、异域奇货,由榷易院统一核定价格、适度加价,公开批发售卖于全国商贾,通过官方垄断大宗蕃货贸易赚取巨额差价利税。制度落地首年,京师榷易院即获利三十万贯,后期常年稳定增收至五十万贯,成为北宋初年极为重要的中央固定税源。

    在商品管控层面,太宗推行分类禁榷、有限通商的制度,区分绝对官卖品与民间流通品,实现利润最大化。太平兴国七年(982年)闰十二月,朝廷正式出台蕃货分类规制:划定玳瑁、象牙、犀角、宾铁、鼊皮、珊瑚、玛瑙、乳香八种贵重稀缺物产为绝对禁榷之物(后增补紫矿,成为九种禁榷品),仅限官方独家收购、独家售卖,严禁民间私相交易、私自囤积牟利;其余木香、槟榔等三十七种普通蕃货,在官府监管、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允许民间商人自由贩运、合法贸易。

    在商人出海管理层面,太宗逐步建立证照出海、持证通商的规范化海贸制度。端拱二年(989年)五月,朝廷明文规定:所有民间出海贸易商人,必须提前赴两浙市舶司正式陈牒报备、登记信息、申领官方出海文券,凭官券方可扬帆出海、从事海外贸易。凡无官券、私自越海、走私交易者,一经巡查查获,所有货物尽数没收充公,以严刑规制民间无序私贸。

    为严防富商大贾绕过官方体系、私相交易、截留巨额商贸利税,淳化五年(994年)二月,太宗再度重申宋太祖末年遗留的外商私贸禁令,严堵制度漏洞、收紧管控尺度。朝廷增设严苛量刑标准:民间与外商私下交易,交易额满四贯即处徒刑一年,满二十贯则黥面刺字、发配本地充役,以重刑震慑私下走私、私相博买行为,全力确保海外贸易核心利润尽数归于官府、流入国库。

    与此同时,太宗亦兼顾商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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