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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章 车裂 (第1/3页)

    明朝的死刑制度,说起来复杂,其实也简单。分两种:一种是「决不待时」

    ,一种是「秋後处决」。

    「决不待时」就是立即执行,不挑日子。这种一般适用於谋反、大逆、强盗之类的重罪。抓住,审完,上报,核准,咔嚓。快的话一个月都不用。

    另一种是「秋後处决」,拖到秋天再杀。这倒不是官府仁慈,是因为古人讲究顺天应时:春夏万物生长,不宜杀戮;秋冬萧杀,才适合动刀。所以一般的死刑犯,判了也得等,等到秋天,霜降之後,冬至之前,三法司会审,皇帝勾决,然後才能杀。

    但不管哪一种,都有个绕不开的环节——覆核。

    县一级判了死刑,不能自己杀。得上报府里,府里审完了上报省里(布政司、按察司),省里审完了送到京城。京城有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主审,大理寺覆核,都察院监督。三法司都过了,还得奏请皇帝。

    皇帝点头了,才能杀。这一套流程走下来,少则三五个月,多则一年半载。要是赶上皇帝心情不好,压着不批,犯人就在牢里等着,等一年,等两年,等到死。

    方敬判的这两个案子,按说也得走这套流程。

    但历阳县有个得天独厚的条件一离金陵近。别的县报个死刑,路上要走十天半个月,历阳县的公文第二天就到了应天府。

    应天府尹向宝接到方敬的公文时,正在衙里喝茶。他打开一看,愣住了。

    汲福,强占民田,判斩。倪乡,骗人田产,判斩。向宝隐约知道倪家在历阳的势力。他拿着公文看了半天,不知道该说什麽。

    按《大明律》,强占民田判不了斩。但方敬用的是《大诰》,按《大诰》判,确实是斩。

    向宝犹豫了。

    他想来想去,在公文上批了几个字:「已知所拟,呈刑部核。」

    我知道了方敬的判决,上报刑部。

    再翻译下,原则上同意,还需领导批示!

    讲究吧?

    古今都一样!

    公文送到刑部。

    刑部也在公文上批了几个字:「已知所拟,呈大理寺核。」

    大理寺的官员看了,还是犹豫。刑部和大理寺的关系,说起来微妙。刑部主审,大理寺覆核。大理寺要是觉得刑部判得不对,可以驳回重审。

    但这个案子,刑部都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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