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7章 进出口配额 (第2/3页)
各缔约方成员为了减少和消除配额制度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在每一轮谈判或者每一个新的国家(地区)缔结或加入时,相关国家(地区)几乎都被要求大幅减少或取消配额。
出口配额又称自愿出口限制是进口国的政府或一个工业同出口国的政府或相竞争的工业安排的、对后者所出口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的数量加以限制的措施。按照这个定义,自愿出口限制是对所有限制出口的双方协议措施的通称。但是,严格说来,自愿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国单方面采取和执行的行动,称它为自愿,是指出口国具有取消或修改限制措施的正式权利。实行自愿出口限制通常是由于进口国施加了压力;
因此,人们可以认为出口限制属于自愿性质,那只是由于出口国可能觉得这种限制比进口国可能建立的替代性贸易壁垒较为可取而已。此外,在一种没有竞争的、特别是寡头垄断的工业中,出口公司可能发现谈判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对它们有利,那时的出口限制才真正是“自愿”的。
采取限制性贸易措施通常有两个目的:保护或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解救那些因外国竞争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工业,原则上使它们获得时间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恢复对外竞争能力。采取自愿出口限制是为了后一个目的,而且与保护主义的其他形式比较,从进行保护的国家观点看自愿出口限制有几个优点。
出口配额可以分为自动出口配额(被动配额)和主动配额。其中自动出口配额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家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年)某些商品对该国出口的限制额。
在限制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制额即不准出口。从实质上讲这是不得不实行的被动配额,故在“自动”两字上加上引号。
“自动”出口配额制是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压力和要求下,“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限定的数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限额即禁止出口。如在美日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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