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9章 多样的抵押物 (第2/3页)
和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用于设定抵押权的特定财产。由于抵押权以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为保证抵押权人利益,联邦各文明法律均规定了抵押登记制度。
在物权法中,因为物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绝对性、优先性。因此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关系到笫三人乃至一般公众的利益,这样为确保社会一般公众能知道某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而避免自己的利益因该物权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在物权法中就产生了物权公示主义原则。
依照该原则,任何一个物权的存在均应该有使社会公众得以认识的标志和方式。这种公示方式随社会交易经验的发展,渐渐形成了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则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
而随着各个文明工商业的发达,一些动产的价值远远超过不动产的价值,加之抵押权的和作用仅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来实现优先受偿权,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继续利用,这样一些动产财产逐渐获得抵押的资格,那么以占有的方式来作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也就只能借助于登记制度了。
法定抵押权是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抵押权。一般抵押权均属于约定担保物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特殊的抵押权,例如,世界各国民法一般都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的工作物如建筑物的修建或修缮时,承揽人就承揽关系所发生的债权,对定作人就该建筑物有抵押权。
对于法定抵押权,瑞士民法将其分为公法性质的法定抵押权和私法性质的法定抵押权。前者的成立无须登记,而后者的成立则须登记。在法国民法,法定抵押权范围较广,妻子对丈夫的财产,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对其监护人财产,以及国家、公共团体、公营造物对于收款人及会计人员的财产,均有法定抵押权。
议长听到这,心里一凉,难道这件事儿就要凉了?“那他们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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