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959章 再聚会  文明的见证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第959章 再聚会 (第2/3页)

军人,各种情况见的多了。那个军官手下,都可能有上级的心腹。这种情况下,这支部队自己指挥不动。这真的不是第一次,估计也不是最后一次。你爱怎么干就怎么干吧,不得罪议长,我就能多干一段时间。

    议长另一职权为批准议员动议的议案以及修正案。议员动议议案或修正案前,议长会审阅该议案或修正案的行文以及内容是否符合议事规则。对于不合规则的议案或修正案,议长可以建议议员对行文作润色后批准其动议,亦可直接禁止其动议,但议长无权禁止动议合规的议案或修正案。例如香港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无聊琐屑、无意义的议案,立法会主席不应批准议员动议。

    在会议进行中,议长常常会用到裁决权,以裁定会场内发生的事情是否合乎议事规则。在听取议员发言时,议长若发现该议员发言偏离议题,议长可以裁决其发言离题,并终止其发言。另外,对议员发言时使用不适当的言辞,议长以可以裁决其言辞具有“冒犯性”并要求该议员收回言论并道歉。同时若议事规则允许,对规则未有规定的事项,议长有酌情裁决权。

    举行会议时,会议秩序是至关重要的,若会议秩序混乱,议会则无法有效处理事务。故此作为议长权力之一,维持议会秩序是必不可少的。由于议会有代表不同方面利益的议员,在辩论极具争议性议案时,难免会有过激行为,例如台湾“立法院”中“立委”的打斗,香港立法会的议员抛掷杂物等等。当类似的情况发生时,议长为维持会议顺利进行,可裁决该类行为为“行为极度不检点”,进而驱逐该议员离场,维持会议有序进行。另外,在处理争议性议案时,有可能发生阻挠议事的情况,即议员通过马拉松式发言、动议海量修正案、不断利用议事规则打断会议,以达到瘫痪议事而迫使动议方撤回议案的目的。为保证会议秩序,议长可以透过议事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