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发展中的问题(二) (第2/3页)
的筑路工程为了加快进度,准备进行政府公开招投标;最后还决定商务部代部长刘安东负责出使西洋采购各种设备,清单由工业专家提供,林逸审批后确定。
为了筹集建设资金,也是为了部分公共事业私有化,减轻政府的政务职能,林逸命令政务委员会举行一次公共事业拍卖大会,前政府公共事业基础工业:钦州纸厂,钦州盐厂,钦州火柴厂,钦州连锁商场,钦州铸造厂,钦州药厂等等五十余家从海口搬迁过来的及后期新建的各行各业工厂,都进行了评估和举牌。拍卖进行了三天,所有企业都顺利拍卖成交,筹集资金五百万两白银,这是全国各地商人及部分外国商人蜂拥而至的结果。
根据以前人民党中央常委会的决议,这五百万两白银5属于刘汝明,5属于林逸,今后两人将不再拥有任何公共事业私人股份。林逸怕政府官员以后会参与经济活动,并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责成商务部及人民党纪律委员会制定出临时公务员法,规定为政府工作的正式人员都是公务员,所有公务员不得在职前、职中、职后收受任何有价东西;不得担任任何私企职务;并实行公务员及直属亲人财产申报制度。
林逸用五百万两白银中的二百万两和另十万黄金作储备金成立了中央银行,发行根据地的货币,称之为“华币”,并公布了银行法,规定所有在根据地经营华币的钱庄、银行都必须向中央银行交纳相同数量的储备金。
之后在银行法的框架下,根据地出现了大大小小五十二家钱庄、商业银行。其中最大的五家为山西晋商合股的“新晋钱庄”、安徽徽商合股的“安华银行”、根据地大富豪合股的“发展银行”、海外华侨合股的“华侨银行”、林逸和刘汝明合股的“利民银行”。
利民银行其中林逸占49的股份,刘汝明占51的股份。利民银行的管理,林逸一方派出的是夏依浓的丫环小红,刘汝明一方是刘汝明的表妹刘佳微,林刘二人都没有在其中参与管理,股份也是挂在夏依浓和刘佳微名下。林逸一方本来是夏依浓去管理的,可她不愿离开林逸身边,只好由小红去了。可没有想到小红竟是经商高手,与刘佳微合作相得益彰,把一个资本较小的利民银行发展成为了第五大银行,还有超四赶三之味啊
中央银行成立后,根据林逸的指示,发行了根据地第一期国债二百万两白银,约合华元二百万元,又通过各地城市储备土地抵押贷款,五大银行贷出华元近五百万元。
在基础建设方面,南宁至昆明的路主要是由政务委员会下设的华安建筑总公司完成。“华安建筑”主要是福利性的公共事业,负责收容一些流浪、无业、逃难的健全人员。可以不用参与招投标直接接受政府指派的一些任务。这种福利性的公共事业政务委员会设有十多个,如收容妇女的服装厂,环卫公司等等。这些公司除提供食宿外,只发很少量的日常生活费用,但他们可以随时离开,政府部门也会随时提供就业机会或就业信息给他们。
昆明至攀枝花的路,昆明至玉溪的路在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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