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匿名的真实 (第2/3页)
觉得可信吗
这是什么提问方式这位大叔的笑容,第一次让我觉得不真实。
她们的话都是可以信任的,我没有什么要说的了。
这样啊感情还真好啊,少年、不,上杉君。
他是故意的吗。看着他自娱自乐哈哈大笑的样子,我觉得还是和这个人保持距离比较好。
那么,没什么事了。
他转着笔,时不时在笔记本上写下几行字,然后,继续转笔。
在我把目光移开,看向别处的时候,他却突然用笔尖插入了我的手腕。
右手腕。
你
我还来不及开口,他就已经把笔拔出来了,随意的用手指拭去沾着的些许血迹后,一下子把脸贴到了我的眼前。
干嘛要说谎呢,小鬼。
随即,他拍拍衣服,站起身来。
想想有什么要向家里人交代的事情,准备去医院里躺上个十天半个月吧。
这家伙很不一般啊。
看着他离去的背影,我才意识到,刚才他用笔插我的手腕时,我的脸上,没有表现出痛苦的样子。
把放着几天总会好起来的这种想法扔到一边,我清楚地意识到了我在日本的第一个月,将分出一半的时间和医院一起度过。
说起来,从刚才开始,左手的状况似乎意外的好啊。
抬起左手,才发现九节鞭不知何时已经被取下了,放在我的身旁。在左手掌上,还残留着暗紫色的冻伤,但已经敷上了临时处理伤口的药膏了。
终于,一切都结束了。
然而,身旁却响起了让我不快的脚步声。并非警察所穿着的皮鞋那种响亮的声音,而是
哟,小哥,你的样子还不错嘛。
可以感觉得到,跳动着的太阳穴。
是啊对方又没有持枪械,警察不到万不得已,也不会杀人的。
只是,把脸撇过一边也没什么用,我顺着声音的方向,看到了金发男子的脸。
我所造成的伤口还残留着,不过比起这个,他的脸已经更加的惨不忍睹了。鼻青脸肿这种形容词完全不够用,若非还有着那头醒目的金发,我应该认不出他来。
你的样子也很不错啊。
我反唇相讥。
除了很惨的脸外,原本就已经被我重伤的膝关节和肘关节,似乎都已经被彻底粉碎了。只是即使他伤得如此严重,却依然被手铐铐着双手,同时,还有两名警察面容紧张的看管着他。在和我交手之后,他应该还和其他人打过吧。
虽然他们只有十五个人,但却放倒了我们二十多人妈的,那个金发的畜牲。
不是吧在只剩下一条胳膊一条腿的情况下,还能
小哥,要是你早点说你身体不舒服的话,我会让你先休息一下再打的嘛,何必这样子强撑呢。
由于运送的车辆还没来,他被命令坐在了椅子上,刚好在我的右边。
警察兄弟,我和这位小哥讲几句话,不要紧吧
不行。
两名警察挡住了我和他之间的道路。
不,不要紧的,让他说吧。
我倒很想听听,他想要讲什么。
不要紧么
是的,不要紧。
他们考虑了一会儿后,站到了金发男子的两旁。
感激不尽啊,警察兄弟。
他咧开了嘴,露出了一个丑陋无比的笑容。我下意识的回头看了一下有希和水素,发现她们都已经睡着了。
小哥,你知道为什么警察会知道你们被关在冷冻室里的
仿佛完全感觉不到痛感一般,张开了已经裂成两半的嘴唇,露出了傲慢的笑容。
当然是我告诉他们的,小哥。
自问自答很有意思吗。
是吗。
把疑问拦截在嘴边,被逮捕之后,做点事情请求减刑,再正常不过了。
虽然你没问,不过我还是回答一下吧。因为我还不想让你这么早的死掉啊小哥。
一戳就破的漂亮话。
你知道么,小哥日本,是没有死刑的哦,像我这种人啊,进去个几年就能够出来了,到时候,可别忘记了我。
报复么。
哎呀哎呀,别把表情装得那么难看,我可不是那种被带走前放话报仇的小流氓。
但是啊,也许我比你想象中的还要恶劣,也说不定。
尽管他的双手被手铐铐在背后,微微有些驼背的坐在墙边,身旁还站着两名看管他的警卫人员尽管神色之中依然带着傲慢,但深陷眼窝的眼珠,红色的血丝,有些混浊的眼神尽管他很逞强,但还是掩饰不住身体所表现出的疲惫感。
虽然不知道小哥你抱着何种想法叫来了警察,不过,你真的知道,刑法对罪犯的威慑力么
他闭上了眼睛,像背课文一般流利的,滔滔不绝的讲了起来。
日本现行刑法典有12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包含有死刑,即对如下犯罪可以适用死刑:第77条第1款,内乱罪;第81条,诱致外患罪;第82条,援助外患罪;第108条,对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第117条,爆炸罪;第119条,侵害现住建筑物等罪;第126条第3款,颠覆列车等致死罪;第127条,威胁交通罪的结果加重犯;第146条,水道投毒致死罪;第199条杀人罪;强盗致死罪;第241条,强盗强奸致死罪。
比起刚才话语中的随意用词,此时的言语之中充满了专业术语,尽管我听得十分吃力,但是
怎样啊,小哥,你觉得,我会被判死刑么
我无言以对。
不用太灰心嘛,其实还有的。
他用舌头舔了舔裂开的嘴唇,原本已经结了疤伤口,再次冒出了殷红的血流。如同刚才念出刑法条规一样,他抬起头看着天花板,然后闭上了眼睛,尽管嘴唇还在冒血,他却毫不在意,再次快速背诵了起来。
特别法有4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中包含有死刑,对如下几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取缔爆炸物罚则第1条,使用爆炸物罪;有关决斗的法律第3条,决斗致死罪;有关劫持航空器罪等的法律第2条,劫持航空器等致死罪;有关劫持航空器罪等的法律第2条第3款,使航空器坠落致死罪;有关处罚劫持人质等行为的法律第4条,杀害人质罪。
我的记忆力还可以吧,小哥。
他对我吐了吐舌头,脸上充满了不屑与自傲,完全无视了限制住他行动的手铐和看管着他的警卫人员。
顺带给你补充点知识吧小哥。
在刚刚那些狗屁法条中,只有刑法典第81条对诱致外患罪所规定的死刑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对其他犯罪所规定的死刑,都只是可以选择适用的刑罚而已。你知道这是什么意思么,小哥嘿嘿,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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