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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9章 大移民 (第2/3页)

稼,只要能连续二十年耕种,同时给中华公司地方统治当局缴纳相当于所出产的物品五分之一的税,就可以得到所耕种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传给子孙后代。当然,同时也还得给中华公司地方管理当局缴税,只需按照土地实际大小,每亩田赋不过五厘,相当于同时期的明朝朝廷所收田赋的一半。

    当然,如果移民应征加入中华军,有战功可以获得现金奖励,还能在退伍后得到份地,首先作为中华公司的佃户,十年后就可以得到所有权,流传给自家子孙。

    另外,中华军军人优待制度也做了调整,军人家庭在军人服役期间可以免除田赋。退伍后,除了退伍军人应得的份地外,还能减半缴纳田赋;军人退伍后开办店铺、工场、作坊都能得到减免税的优惠。

    另一项细则规定:五年无偿劳动期满后,无论工人还是农民,都可以自由的身份在中华公司直接控制的地区范围外获得土地,他们只要向中华公司缴税,这块土地就能得到中华公司武装力量的保护。这条细则在台湾岛上引起了一连串的番汉土地冲突,也在吕宋群岛、琉球引起了连串土著和汉人移民的冲突。不少内地移民在五年为公司工作期满之后,以同乡同族为基础,或者是自由组合,以中华军退伍军人为首领,搞出了不少开拓团,主动深入各地土著人聚居地开拓殖民点。中华公司以鲁石头为首的农业开拓部门发现了这种动向,开始以中华军有组织的武装力量为后盾,组织移民开拓团,“分地令”发布之后仅仅几年,内地移民就占据了台湾东海岸的几乎全部地方,台湾中西部地方原大肚番国的地盘已经被星罗棋布的移民村庄瓜分。甚至人迹罕至的深山都出现了汉人伐木工的身影;在吕宋群岛,各商帮的大种植园、庄园的苦力、佃户纷纷逃亡到公司属下的土地上,干满五年后就加入各种自发组织或者是中华公司组织的开拓团,去为获得自己的土地而战斗。这一细则的在吕宋引起的后果之一,就是各地大庄园在没法获得足够的内地移民作为劳动力后,开始大量抢、骗、拐卖南洋各种土著居民来做奴隶劳工,这完全出乎尹峰的预料之外。

    同时,由颜思齐的南洋团出兵出武器组织的开拓团,在整个爪哇、苏门答腊、苏拉威西、加里曼丹等群岛掀起了华人移民的高峰。

    尹峰在大明内地游历了一番后,发现土地问题实际上还是明朝的中心问题,他不得不向现实事实低头:在这个时代,还没有什么大工业能够吸收大量的农业人口,小农经济的生命力还远远没有耗干;因此,要能够让大量内地人口移民过来,就必须得把土地向他们开放。吕宋岛上面向大富商和权贵的卖地政策,实际已经遭遇瓶颈,大片土地无人问津那些国内大商帮还不适应在海外扩张势力,也不习惯中华公司的严格的税务管理。台湾岛上和琉球岛等地,土地有中华公司严格控制。现在,无论是公司的土地还是公司直接控制区外的土地,任何人都可以去开发,有钱人也可以投资入股中华公司屯田农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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