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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制史(五) (第2/3页)

会,中国历史进入近代。近代中国社会的法律制度同时还具备了两个不同于封建法制的鲜明特征:一是制宪成为立法重点,二是部门法的制定与划分取代了封建“诸法合体”的模式。清末中国法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制宪活动

    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实质

    背景

    1、清政府要苟延自己的统治

    2、维新派在壮大自己的力量

    3、列强要求政府变法

    实质

    1、皇位永固

    2、外患渐轻

    3、内乱可饵

    可见是为了借立宪之名抵制革命,挽救倾覆的清王朝,维护专制统治。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官制改革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设咨议局和资政院

    颁布十九信条

    修律活动

    一、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1、旧法制已落后于形势

    2、修订法律法律大臣主持这一工作:沈家本、伍廷芳

    3、指导思想:中外通行

    二、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民法的修订:大清民律草案

    商法的修订:大清商律草案

    诉讼法的修订: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法院编制法的修订

    三、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1、特点:1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2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3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4既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及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1、领事裁判权:在中国享有这种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裁判。

    2、确立:

    1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确立领事裁判权。

    2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发展了领事裁判权。

    观审制度与会审会廨领事裁判权的延伸

    1、观审制度:中外双方相互的权利,凡洋原华被之案件,外国官员可至中国官府观审;反之,凡华原洋被之案件,中国官员也可至外国人的审判处观审。

    2、会审公廨: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审判机关,但实际上由外国人控制,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二、晚清司法制度的改革

    近代司法组织体系的确立

    1、改刑部为法部,作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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