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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2章 132. (第3/3页)

路渺主观上是一心要将罪犯绳之以法,并没有犯罪意图,只是在执行任务途中,因被体内另一重人格控制,才导致了缉捕过程中的行差踏错,但好在关键时刻潜意识里还是偏向正义一方,亲手阻止了徐迦沿,没有酿成大错和造成人员伤亡。。

    刑队让人依法定程序给路渺重新做了精神鉴定,确系人格分裂导致,当时的她主人格完全被副人格压制,无法控制副人格的犯罪行为,即她没有犯罪意图的主人格在副人格实施犯罪行为时不具备完备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但需强制治疗。

    作者有话要说:  在对呆渺的处罚问题上,之前咨询过不少律师和司法系统的朋友,也查了不少法律资料,得出的结论应该是文里那样的结果,朵妈不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不确定是否完全正确,如果有问题,欢迎专业人士提出指正。

    另外关于强制就医这个点,根据刑法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根据本条规定,强制医疗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二是行为人必须属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三是行为人必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想咨询一下懂法的姑娘,呆渺这样的情况需要强制就医吗?

    我有点不确定,被这个点卡了一晚上。

    下附一些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特殊规定: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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