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十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  律政佳人首页

关灯 护眼     字体: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十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 (第2/3页)

  林睿揣摩他的意思,愈加确定他是有女朋友的,但并没值得奇怪的,他那么优秀,没有女朋友才不可思议。那自己呢,在他身边默默陪着就够了,她偷偷的瞥一眼章柳,突如其来的各种念头混乱如麻。

    吃完饭后,章柳指指案卷材料,“我们开始吧。”

    林睿立即集中注意力,应道:“好!”

    墨色的苍穹越来越凝重,月亮如涂过银色蔻丹的一弯指甲,秀丽的挂在天边,房间内,瘦弱的林睿和高大挺拔的章柳不停移动,林睿捧着笔记本,侃侃而谈,“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1、笠州铝业公司提交了新的证据,一是笠州有关媒体对柑橘减产的报道;二是省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出具的报告,证明笠州农业科学中心没有鉴定植物中氟化物和硫化物含量的资质; 2、一审法院认定笠州铝业公司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并应对果农何爱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缺乏证据证明;3、一审法院没有采用笠州铝业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否有违证据规则。”

    “我认为我方的证据主要为:一是笠州晚报、笠州新闻网等多家媒体的确对柑橘欠收做过报道,受连续降雨,突然降温和霜冻的影响,造成柑橘少花、烂花、落果,但在何爱民提交的证据中,铝厂与涉案承包地仅相隔三百米,周围再无其它生产性企业,种植的柑橘树普遍存在枝叶落灰、焦边、枯萎,结果畸形,甚至枯死的现象,而且越靠近铝厂的地方受损越严重,这些在何爱民自行委托的笠州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及一审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笠州农业科学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均有证明。”

    “二是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笠州铝业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在五年前做出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足以证明其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况且即便笠州铝业公司的排污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