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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章 近代要素 (第2/3页)

与一体的结果是,官府拥有了极大的能量而且缺乏能够予以相应监督的力量。虽然在朝廷中可能有大理院、刑部等专门司法机构,但覆盖面太小。新宪法明确规定。司法权将与行政权分离。司法机构官员将不得兼任行政官员或各级议员。

    在林广宇原来所处的时空虽然也号称司法独立,行政不得加以干涉,但这种独立是假独立。因为司法机构的财政权和人事权掌握在行政机构手中,这种独立只能是听命于行政机关地独立。为了避免这样的后果,宪法条文明确规定,各级司法机关预算单独编制、单独列支,如何使用政府不得干涉,而且预算数目只准增加不准减少。当然,监察系统、审计系统可以监察这些钱到底用到了何处。

    宪法对司法思想也予以了巨大的改良冲击。譬如,中国一贯都是有罪推定,任何犯罪嫌疑人在不能自证其无罪之前都被当作罪犯看待,但宪法草案就明确规定,今后将实行“无罪推定”,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证实有罪,一律以无罪看待。如,中国一贯信奉的儒家思想极力推崇“亲亲得相首匿”,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三代以内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谋大逆等罪之外,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指控和作证,更不得向官府告发,但这显然不符合近代法律思维的需要,宪法予以一并革除。

    而宪法创立后,中国一贯坚持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陈

    便没了用处,关于“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勒、议宾”这法外施恩的“八议”也正式废除,虽然乾隆帝时已经认为八议“非理且害法”,但毕竟还是载入了,而且在宗室觉罗地刑罚问题上有所参照实行,这次算是依托乾隆地“吉言”正式清理了宗室权贵的特权。

    虽然西方各国在制定宪法时都将公民权利义务作为至关重要的内容而载入,但就中国地具体实践而言,从来都是先国后家,臣民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享受权利的氛围。《钦定宪法大纲》中并没有明确臣民权利义务,只有了个“留待后议”的尾巴,但既然制定宪法草案,臣民权利义务便不可不提,否则就是缺失。于是,宪法草案在国家机构后专辟第七章,登载臣民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拥有居住、迁徙、通信、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自由权。

    中国自古号称“君子不党”,历来朝堂都以“朋党”为名而大兴刑狱,但作为近代国家和宪政的基本要求,所有结社、集会、出版等权利都是推进议会政治所必须,不在宪法中加以刊载,非但权利体系不完整,而且使宪政体制在根本上丧失了基础。

    对于信仰自由的权利,中国一直持有比较宽容的态度,无论道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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