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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24章 出示证据 下 (第1/3页)

    雷天龙慢速度从贴身上衣口袋里取出一张纸来,交到吴若凡的手上,道:“这就是玉泉县警察局当日让我取走档案室钥匙交给刘智琛所长的公文。请吴处长详查。”

    吴若凡接过这份公文仔细一看,这公文写得太霸道了。

    抬起目光,望了望蔡省长,再巡望与会人员,道:“各位领导,我可以替各位领导读读这份公文的具体内容吗?”

    蔡康明终于开口说话:“吴处长,我们刚才讲过,只要你认为有需要,你就可以做出决定的。”

    吴若凡朝蔡省长点点头,微笑着道:“是,蔡省长。各位领导,此公文内容具体如下:

    玉泉县拘押所雷天龙所长:

    因工作需要,县警察局特派城关警署刘智琛所长前往你所调阅档案材料,至时请单独安排刘智琛所长调阅档案材料。

    为避免影响工作,届时任何人不得在旁。

    刘智琛调阅档案材料完毕,此公文请交由刘智琛同志带回交还县警察局。

    特此文达。

    玉泉县警察局(印鉴)签发人:林世荣,1938年5月22日。”

    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公文派人送达后,再由送达人带回公文签发处的做法。

    由此可见,此公文的签发人并不想让这份公文留在他人手上。

    吴若凡故意问道:“雷所长,此公文上既然注明由刘智琛所长带回,为何到现在还留在你的手上呢?”

    雷天龙苦笑一下,望望众领导,将目光转视吴若凡的脸上,道:“因为,这份文件不合常理。为了保护我自己,也为了保护我们所的档案管理员周兆京将来免受牵连,我在接到这份文件的时候,以不合规定为由拒绝执行。”

    原来,在不得已之下,城关警署的刘智琛所长,当着雷天龙的面电话联系当时的林世荣局长。

    林世荣局长得知雷天龙拒绝执行后,让雷天龙给他打电话。

    雷天龙在电话中向林世荣提出必须保留这份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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